賬面上“庫存商品”200萬元都是虛的,其實庫存早就沒了,該如何調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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賬面上“庫存商品”200萬元都是虛的,其實庫存早就沒了,該如何調整? 這種情況在現實中非常多,特別是商貿公司。 之前我做財稅咨詢的時候,發現有家公司,存貨賬面300多萬,但是盤點下來,實際上不到100萬,等于說將近200萬的虛庫存。 也就是會計賬上有庫存,但是實際沒有貨 這么高的虛庫存,是不是挺震驚的,如果哪天稅務局過來說,我們盤個庫吧,那就真的只能補稅了。 賬面庫存和實際不一致,我們應該怎么去調整呢? 能不能直接做一筆賬沖減掉? 分享個【案例】: 國家稅務總局湛江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對湛江***建材有限公司進行稅務事項通知的公告:我局在對你公司2018年至2019年度涉稅情況稅務檢查過程中,發現你公司 2019年11月30日第0019號憑證摘要“調整庫存”借;管理費用-其他 1,461,448.19元(146萬),貸:庫存商品1,461,448.19 元。增加 2019 年度管理費用,請你公司依法提供相關納稅資料及說明。 這家企業就是,直接將庫存商品簡單粗暴轉入管理費用里面去了。 這樣行嗎? 答案是肯定不行,因為你提供不了證據,來證明這筆分錄的合理性,肯定得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交企業所得稅了,還有罰款等。 那我們要是賬面存在虛庫存,到底應該怎么調整呢? 2、調整建議 簡單粗暴地調賬肯定是不行的,我們必須要先追查出賬實不符的原因到底是什么? 第一、找到形成賬實不符的原因 賬做錯了或者是接受虛開發票了,有私卡隱匿收入的,也就是該確認收入沒有確認,所以沒有結轉成本,導致庫存虛高,實際存貨早都賣了? 也有可能是存貨自然損害了,如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形式毀損報廢等。 各種可能都有,那這些原因形成的存貨虛高,我們應該怎么處理呢,我們分析一下。 1)前期賬務處理錯誤 首先查明是否只是賬務處理的問題,若核實確實是前期賬務處理錯誤,則需要進行前期差錯更正,因為很可能會涉及到主營成本、貨幣資金、往來款項或其他科目的同時調整。 同時,很可能也需要調整以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,若少結轉了成本多繳了稅款,則需向稅局申請退稅,若少繳了稅款則需補繳稅款和滯納金。 這個是比較麻煩的,這種企業的賬估計也是沒法看的,亂象從生,為了防止出現這種錯誤,所以要注意進銷存的管理。 我們建議每個月做一次庫存盤點,及時查找差異原因,按月調整賬務,省的經年累月的錯誤累積下來無法下手處理。 還有一種原因,就是多任會計交接之后,這個賬實不符的原因查不出來了,或者時間太長,實在懶得去查了 2)盤虧的原因無法查清 那你只能坦白地向稅務機關說:根據現有的資料確實無法查實,然后稅務局按照《稅收征管法》第35條規定,如果無法查賬,稅務機關有權進行核定征收。然后給你核定一個需要補稅的金額,這種一般不建議,很有可能牽扯出別的不合規的情況。 3)前期存在虛受存貨發票 企業存貨的賬面上大于庫存數,其中還存在一種可能性就是賬面的存貨數據是虛假的,是由于前期公司存在購買發票的行為,導致了賬面上多了一筆庫存數據,實際上并沒有實物存貨進來。這種情況很多,這種就會被定性為虛開了。 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的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:虛開發票這個問題,處罰及量刑標準力度很大: 虛開稅額達到5-50萬,三年以下,罰2萬-20萬, 50-250萬,三年以上十年以下,罰5-50萬, 數額巨大呢,就是超過250萬,十年以上或無期 如果是這種情況,我勸你及時做進項轉出,前期稅前扣除的成本,調增應納稅所得額,補交企業所得稅,爭取主動權,可以盡量避免刑事責任 4)存在賬外收取未開票款項行為,銷售收入未入賬,存貨未結轉成本 企業存貨賬面數大于庫存數,還存在一種情況就是前期公司銷售貨物時并未開具發票,銷售款項用私卡收取,這批存貨出庫后既沒有將銷售款項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,同時也就沒有結轉成本。 這類情況就是明顯的偷稅行為,被稅務機關查實后,一般會被要求補繳該批存貨銷售款項的稅款和滯納金,同時還會面臨0.5-5倍的處罰, 但是我們企業可經受不住這么罰呀,是吧 所以盡早去補申報收入吧。 5)實物存貨因被搶、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毀損或報廢 若企業的實物庫存確實是因為被搶、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毀損或報廢的,我們可以這樣處理還避免損失。 01)非管理不善導制的貨物毀損,進項稅不用轉出 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的第十條和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的第二十四條規定: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中抵扣,但是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4條明確了這個非正常損失指的是因管理不善造成的,也就是說因被搶、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性造成的非正常損失可以抵扣進項,無需進行進項轉出 這種情況就正常申報損失處理,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,并且進項不需要轉出 這無疑是最好的結果了,但是你得證明是自然災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 6)實物存貨因被盜、失火等管理不善原因而發生毀損或報廢 若企業是由于被盜、失火等管理不善原因而發生的存貨毀損或報廢,則根據《增值稅暫行條例》第十條的規定:企業需將存貨對應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,當然,若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則不存在進項轉出問題。 至于這批存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,關鍵在于企業是否能提供足夠充分的證明材料,例如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等,只要證明材料足夠充分,一般允許作為損失扣除。 閱讀原文:原文鏈接 該文章在 2025/4/23 10:26:09 編輯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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